您好,欢迎来到桦妥情感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连带保证责任向谁追偿

连带保证责任向谁追偿

来源:桦妥情感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连带保证的相关内容。连带保证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方式。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前手债务人追偿。如果有两个连带保证人,则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另一个保证人或者债务人追偿。保证责任追偿对象方面,一般保证人指的是和主债务没有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而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方式,这

法律分析

一、保证责任追偿对象

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前手债务人追偿,如果有两个连带保证人,则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另一个保证人或者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说,一般保证人指的是和主债务没有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而连带责任保证指的是当事人约定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方式,这两种情况中的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是不同的,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以区分。

二、连带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要看几点:

(一)债务人有钱还,债务人就有义务还钱,连带人保证人还钱的,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二)债务人没有钱还,保证人有钱,那么由保证人还钱,可以找债务人追偿;

(三)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没有钱的,按照没有钱的方式处理,即有可能高消费、只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如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再执行。

三、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就是在没有对被担保的人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你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就是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保证责任追偿对象不同。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人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保证人追偿,那么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既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又允许债权人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保证人追偿,那么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人与债权人需要明确约定保证责任追偿对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

结语

保证责任追偿对象和连带保证责任是民法典中关于保证责任的重要规定。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前手债务人追偿,如果有两个连带保证人,则其中一个保证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另一个保证人或者债务人追偿。同时,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时需要注意债务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债务,以及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的判定也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般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要轻,而连带担保的担保责任要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Copyright © 2019- huatuoyibo.com.cn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